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