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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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