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零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三条

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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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零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