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条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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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