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九条第九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