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