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