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拒绝、阻碍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和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包庇、纵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 (三)向存在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拒绝、阻碍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和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包庇、纵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 (三)向存在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