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违法制定、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二)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三)未执行批准和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四)在部门统计调查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违法制定、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二)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三)未执行批准和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四)在部门统计调查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