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部门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资料、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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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