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部门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资料、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部门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资料、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