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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