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第二十四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