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统计调查制度对有效期规定少于3年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以批准执行或者同意备案的日期为起始时间。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统计调查制度对有效期规定少于3年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以批准执行或者同意备案的日期为起始时间。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