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
国家统计局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