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二)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 (三)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五)统计调查对象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二)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 (三)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五)统计调查对象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