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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