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 (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 (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