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保险经营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保险经营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