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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