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