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 (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 (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