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 (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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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