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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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