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