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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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