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