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