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扩大业务范围; (四)变更营业场所; (五)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扩大业务范围; (四)变更营业场所; (五)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