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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