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