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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