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