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