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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