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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