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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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