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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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