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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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