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实际状况,在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进行划分后,再按照因素法分配。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具体划分比例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等确定。东部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评选的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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