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