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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