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近岸海域、海岛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线、城镇绿化带、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区域的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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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