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十条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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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