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八条

申请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加盖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内容应包含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二)《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附件1);

(三)申请人、拟参与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的企业和个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最新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应当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民航企业联合改制重组的(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须提供个人履历表(附件2);

(四)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

(五)公司制企业提交该企业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其他非公司制法人提交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

(六)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可能涉及安全管理、防止垄断等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将以上申请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并提交申请文件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逐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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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