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 / 第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六条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第六条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民航企业为许可事项申请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