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经所在辖区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未经许可,民航企业不得进行联合重组改制。
已经许可的民航企业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经所在辖区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未经许可,民航企业不得进行联合重组改制。
已经许可的民航企业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