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经所在辖区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未经许可,民航企业不得进行联合重组改制。

已经许可的民航企业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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