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一)合并,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吸收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二)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重组,是指公司制企业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的除外;

(四)公司制企业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五)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制企业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