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撤销许可(附件8),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