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二十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