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而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补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该企业的违法信息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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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