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其他组织或个人有权对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对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民航行政机关对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企业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查处,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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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