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以下方式对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核查民航企业报送的股权信息;
(二)汇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
(三)抽查民航企业股权信息。
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以下方式对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核查民航企业报送的股权信息;
(二)汇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
(三)抽查民航企业股权信息。
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