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民航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0日之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股权信息,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行业经营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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