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经许可同意的联合重组改制方案实施联合重组改制,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将变更后的联合重组改制方案或变更事项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重新申请获得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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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