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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