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的六个月内,许可事项无法按期实施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延期六个月,延期一次。超期未能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申请人获得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的六个月内,许可事项无法按期实施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延期六个月,延期一次。超期未能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