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印章的批准文件,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一个月内向民航局备案批准文件。
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印章的批准文件,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一个月内向民航局备案批准文件。
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